关于“花儿”涉嫌抄袭这件事儿,我的态度是,在没有专家拿出证据的时候,我没资格定性它是否属于抄袭。所以文中我只能说“涉嫌抄袭”。
判断一首歌和另一首歌是否一样,可以找一个专家,让他来鉴定一下。不过,由于歌曲的雷同和文字的雷同在技术判断上有很大差别,普通人只能从直觉上去判断。如果一首歌在和声上和另一首歌一样,就算雷同;如果一首歌和另一手歌在旋律上一样(最少八个小节),就算雷同。我这里用“雷同”而不是“抄袭”,因为这里面还存在好几种可能。
第一,完全是非故意的。创作者可能听过很多歌,但是在创作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情不自禁地把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这种情况是有的,尤其是听多了,旋律在脑袋里乱窜。不过,这样创作出来的东西只能说作者是个庸才。而且,从直觉上讲,这样的创作往往只是一些只言片语是的旋律和人相似,不可能大段旋律都一样。

第二,对某些东西的改编、借鉴,尤其是对民歌的改编借鉴,有时候很难说就是抄袭,因为民歌的特点就是那几种旋律结构,你如果写一首信天游风格的歌曲,不可能逃出信天游的套路。但是如果你是个有良心的作者,会尊重别人的。我偶然发现,《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这首歌在作曲署名上写着“新疆塔吉克族民歌/雷振邦改词编曲”,这是我见到的最有良心的署名。我想,当年如果雷振邦署上“雷振邦词曲”也没问题,更何况那时候根本没有《著作权法》。这是真的是凭良心的。雷振邦也并没有因为署上编曲而降低他在音乐界的地位。在有著作权法的时代,好像这样署名的人反而少了。这看来是个人格、境界问题了。
第三,直接引用、采样。这种手法在当今颇为流行,就是在自己的音乐中引用别人的一段旋律,但前提是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署上作者的名字,同时要支付一定的版税。如果你留意的话,《中国火》(I)中“唐朝”那首《飞翔鸟》后面就注明了采样的出处;当然,也有大胆包天的,用了人家不说的,比如老狼唱的那首《恋恋风尘》,其中引用了大段《最后的华尔兹》中的旋律。之所以没有署名引用的出处,我往最好处想,高晓松可能认为,这么熟悉的旋律你们都不知道,我这么明目张胆地引用,肯定就不是偷偷摸摸抄袭。是的,你大白天直接到超市众目睽睽之下拿走一瓶可乐不付钱和半夜里爬进超市偷出一瓶可乐不付钱的性质好像没区别吧。
第四,完全故意。不过这种抄袭也要区别对待,有人虽然抄袭了别人的东西,但是在抄袭过程中还加入了点自己的东西,改来改去就不像原来的。好像中国队前锋李毅,本来想大脚解围,结果踢进了对方球门,这绝对是不能算他射门,而且也绝对让你看不出来他是想射门。还有就是赤裸裸地把人家的东西拿过来,用了其中的一段旋律。更有甚者,干脆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过来,署上自己的名字。
有一种论调是我很反对的,那就是流行歌曲的创作难免雷同,所以出现双兔傍地走,难辨雌雄的就不必大惊小怪。这里我要说说民歌里的雷同问题。罗大佑跟王洛宾因署名权打官司其实就就是很典型的。传统民歌没有作者,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流传千百年,即便是找到作者,也没什么意义,你又不能向他支付版税。版权法之所以出现,其目的就是保护版权人的商业利益。那好,侵犯版权,就是对人家权益的侵害。民歌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旋律、解构往往都是固定的,人们在这个固定的旋律上填上不同的歌词,所以,民歌没有现代歌曲那样丰富。尤其是,很多民歌只是在某一个区域流行,这限制了它的表现手法的多变和融合。但是,今天人们能听到的音乐越来越多,在创作空间上越来越大,照理说雷同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才对,你人为雷同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只能说你弱智,不适合干这行。
而且,雷同和抄袭完全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结果。比如说,我们今天物以类聚地把风格类似的的音乐划归到一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在某些特质上相似,文化背景,生活态度,音乐表现,生活区域……的确,这其中肯定有风格上类同的东西,要不怎么说流行音乐千篇一律呢。对非专业听众来说,可能听上去都差不多,拿许巍的歌来说,很多听上去都差不多,但是这种“差不多”跟雷同、抄袭还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有些音乐听上去差不多就能证明抄袭的合理性,这完全是混淆概念,毕竟,不是所有的听众都懂专业音乐知识,用这种话蒙听众,是不负责任的。
还有一种论调,我也反对,说就那么几个音符,写来写去都写完了,从概率上来讲,肯定有一样的时候,但是你见过一个人写歌一下能写出十多首和别人一样的歌吗?如果这个概率被大张伟一个人占去了,那么倒是件好事,因为客观上其他创作的人可以减少“一样”的概率。我认为,从数学的概率上分析,确实存在这种可能,但是你别忘了,音乐创作不是做数学题,里面的变数太多了,不同的声调、节拍、和声、对位……掺在一起,是不可能重复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但是为什么中国的一个人就可能找到十多片相同的叶子?这种概率的巧合,除了上帝能做到,请问还有谁能做到呢?7个音符就能把旋律写尽,如果能写尽,估计在上个世纪就写尽了,这个世纪的人写的都该是抄袭的。但事实上不是这样,这说明,音乐创作的空间大的很,你一创作就跟人家一样,只能说你不适合干这行。
实际上,上述这两种论调都是为自己的平庸创作找借口,一个真正负责的音乐家,从来不会说这样的话的。
下面我再谈谈所谓借鉴问题。
《信报》今天登了一篇采访,关于“花儿”乐队涉嫌抄袭的问题,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最后,百代唱片还表示,一个好的创作歌手或者组合,一定是熟听各种音乐的,所以一定有很多音乐都会融入创作者的大脑中,这不应该叫做抄袭。”这叫什么屁话呢?的确,您要是熟读唐诗三百首的话,一张嘴就是“月落乌啼霜满天”,然后你说,这句话就在我大脑里面啊,不怎么就出来了,我觉得是原创啊。诸位,您觉得这位诗人的解释您能接受吗?好,我们再举个例子,刘心武同志曾经写过一句诗,“江湖夜雨十年灯”,说是自己写的,后来有人告诉他,您这句话一千多年前有个叫黄庭坚的师傅就写过了:“桃李春风一杯酒,江湖夜雨十年灯”。我觉得,刘心武可能就是读诗词读多了,“所以一定有很多诗句都会融入创作者的大脑中”,而且,刘先生确实忘了。所以就“原创”出这么一句。当然,有没有这种可能呢,就是刘心武确实是神来之笔,和黄庭坚师傅不谋而合,我觉得还是有这种可能的,就那么几个汉字,总有重复的时候吧,但是刘心武好在只有这么一句,而不是十几句。
的确,听多了,看多了,信息总会融进自己的大脑,但是原封不动就把人家的东西拿出来,而且不止一次地拿出来,还不说是抄袭,让我想想,那叫什么呢?我想了两个小时,我原创出一个词:“有中生有”。一个从事流行音乐创作的人,不可能不受别的音乐影响,受人影响很正常,干什么都会受人影响,比如中国玩摇滚乐的人,这东西中国没有,如果我们有了,肯定是受人影响。但是,受人影响和直接把人家的东西拿过来而且不署别人名字是两回事啊。百代唱片公司怎么说也算国际著名唱片公司,能从这家著名唱片公司的工作人员嘴中说出这样的话,我觉得事情就变得非常简单明了了,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创作了,因为照这个说法,音乐创作已经没有底线了,超级女声想唱就唱,我们可以想创作就创作,谁家没有百十来张唱片呢,拿过来随便用吧。我又想,如果我把百代公司旗下的歌手出版的唱片拿过来改一改,然后出成唱片,百代又会是什么态度呢?如果告我,我就说:“我太喜欢百代公司的音乐了,天天听,所以都装进了我的脑袋里,后来一创作就都跑出来了,我也不知道哪段是我的原创,哪段是我从百代曲库里调出来了。”诸位,我这么说您觉得合理吗?
张晓舟说的一句话很好:“惟恐天下不傻。”照这样下去的话,非把所有听音乐的人逼的进化成专家。老六常常拿自己的色盲自嘲,他说:“如果让我去抓变色龙的话,我非把它们逼的进化成蜥蜴不可。”如果抄袭这股风气盛行的话,看来也真的会把一个普通听众逼的进化成专家,这对提高国民审美素质说不定是件好事。所以,我觉得,以后再有哪个人涉嫌抄袭别人的歌曲,唱片公司可以这么解释:“其实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民审美素质。”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啊。
今天,Tom网站的那个有关“花儿”涉嫌抄袭的页面删除了。我猜测,这可能是该网站迫于压力或被公关之后的结果。假如,“花儿”没有涉嫌抄袭,就让Tom去弄,我想,最尴尬的应该是Tom网站。但现在突然删除了,让我想起了一个词:欲盖弥彰。
最后,我再说说媒体。今天,有三家媒体报道了关于“花儿”涉嫌抄袭的报道,很明显,基本上都没有问出什么。因为作为媒体,当你怀疑一个人偷了东西之后就去问嫌疑人:“听说你偷了陈凯歌的馒头?”你说人家能承认么?这跟与虎谋皮差不多。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中国媒体都缺乏经验。其实很简单,如果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可以这样操作:
第一,找一个专家,让专家鉴定。
第二,找被侵权的唱片公司或曲作者,让他们自己来鉴定并发表态度。
第三,找律师。不过,中国的律师没有懂音乐的。他们只能从法理上跟你解释一下,没什么作用。
第四,找国际版权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我的话讲完了。


